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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強處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建國選任辯護人 林姿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8號、114年度偵字第10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建國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建國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佐以被告犯後旋即離開現場,且自承知悉有警方會前來住處之情況下,試圖離開住處,到哪裡算哪裡,更不諱言有清洗刀具上血跡之舉動,本案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告涉犯殺人重罪,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重大及目前訴訟進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114年8月9日、114年10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依照目前訴訟進度僅進行至院、檢、辯協商程序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胡家瑋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