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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侵訴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侵訴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育聖選任辯護人 陳言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育聖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