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侵訴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文信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4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