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1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卓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卓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