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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訴緝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訴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