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7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守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守光因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同法第284條前段第1項之過失傷害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有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