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9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艷珠選任辯護人 林正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艷珠因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