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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訴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9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英治

趙玉敏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52號、114年度調偵字第25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