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正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4第1項前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另依通常程序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呂明燕
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