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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訴字第 2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渲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渲文因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