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閎洋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閎洋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