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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黃秋萍被 告 黃冠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審交訴緝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