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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3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原 告 尤暐涵原告兼法定代 理 人 彭秀雲原 告 魏子沁原告兼法定代 理 人 魏嘉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被 告 林揚紳

古晉綸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古晉綸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尤暐涵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林揚紳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古晉綸於本案車禍發生時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須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與被告古晉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