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原 告 蔡依珊訴訟代理人 賴坤麟被 告 廖浩蔚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人別欄所載之潮新肉品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作成之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裁定,於人別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