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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3號原 告 陳冠吟被 告 孫偉誌被 告 泓元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奇原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政忠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