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8號原 告 舒啓瑋被 告 余家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家祥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原告舒啓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上開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