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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7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2號原 告 曹建俠被 告 吳愛卿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曹建俠對被告吳愛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刑事部分被訴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103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原告另聲明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14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