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2號原 告 曹建俠被 告 吳愛卿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曹建俠對被告吳愛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刑事部分被訴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103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原告另聲明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14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