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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交訴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正雄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綺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