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正雄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綺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