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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交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 羅心蓮

鄭文凱羅天敏共 同送達代收人 翁韶輿被 告 許李亦華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案號: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盈吉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