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66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克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20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簡字第2694號),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並於民國114年6月16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林克成嗣已於114年7月23日死亡,有本院刑事科分(收)案戳章、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改行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202號
被 告 林克成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克成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凌晨4時47分許,因遭不詳人士「發仔」追債,為躲避「發仔」,竟基於毀損、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未經住戶劉鵬貴之同意,擅自用力強行將鋁製門栓破壞後,開門進入上開房屋內欲加躲藏,旋遭劉鵬貴察覺林克成擅闖屋內之舉,即要求其女兒報警到場逮捕林克成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鵬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克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鵬貴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以一侵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 永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