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1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609號114年度審易字758第114年度審易字1120第114年度審易字1121第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雲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778號、第2903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114年度偵字第15944號、第16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雲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㈠、㈡、㈣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劉雲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持有;且明知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4日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自綽號「銘仔」之成年男子處,以新臺幣(下同)5萬6000元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5公克,進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3年7月10日15時55分許前往尚閣汽車旅館對劉雲翔實施搜索,扣得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1.503公克、驗後淨重1.210公克),同日17時15分許又前往劉雲翔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住處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合計108.90公克,純質淨重合計72.38公克;同日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本院不另為不受理諭知,詳如後述)。

㈡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113年5月7日23時58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崙一路「青年夜市」某處,以4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明阿」之成年男子,購得逾上開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嗣於翌(8)日16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號,因涉犯他案為警執行拘提,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同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㈢基於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於113年9月19日前某不詳時間,

自不知名之成年人取得武士刀1把而無故持有;嗣警於113年9月19日上午7時43分許為警前往劉雲翔位於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及其所使用之車輛等處實施搜索及拘提,扣得附表一編號㈢之武士長刀及開山刀(經鑑定後不符合管制刀械)各1支及空氣槍2把(經鑑定後非屬管制槍械),及另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愷他命、手機電子磅秤、夾鏈袋、吸食器等物(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㈣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上開113年9月19日為警查獲後至113年10月24日前之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38.93公克、8.21公克)及愷他命1包(毛重為44.13公克)而持有之,並置放在其所駕駛懸掛「BWU-6650」之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為WDDGF5EB7AR131059,實際車牌號碼為「ATY-3535」)之副駕駛座;嗣因劉雲翔於113年10月24日7時許駕駛上開車輛在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2段與萬丹路口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因涉嫌侵占案件由警依現行犯逮捕並附帶搜索上開車輛,扣得前揭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同日查獲之施用毒品部分,經檢察官聲請與另案之觀察、勒戒併予執行)。

二、證據名稱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照片等多紙。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

⒊附表一「鑑定書函」欄所示之鑑定書或報告。

⒋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或供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

⒈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⒉犯罪事實㈡、㈣部分,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第5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其所為此部分之2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規定,均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⒊犯罪事實㈢部分,則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

⒋被告所犯上開各次持有毒品、刀械等犯行,行為互殊、犯意

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上開各次犯行,既未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亦無自首之情,併予敘明。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明知持有毒品、刀械等物為法所禁止,且對人體健康或社會安全有相當之危害,竟仍非法持有之,所為誠屬不該;斟酌被告自稱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動機,其各次持有時間之長短及數量、種類,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品行,與卷附其餘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本件犯罪事實㈠、㈡、㈣所示之數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茲審酌此等犯行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均相同,手段均相似,時間、空間具有相當之密接性,各罪之非難重複評價程度甚高,及數罪所反應出被告之人格特性及其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並依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性,及被告之年紀、未來賦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沒收⒈附表二編號㈠、㈡、㈣所示各次犯行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附表二之哈密瓜錠同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之各該毒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或第三級毒品),詳如附表一之㈠、㈣、附表二之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各該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予以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因鑑驗而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⒉附表二編號㈡、㈣所示犯行扣得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確均屬

違禁物,詳如附表二、附表一編號㈣之說明;又因本件盛裝愷他命毒品之包裝袋或瓶子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⒊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武士刀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詳如附表一編號㈢之說明,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同日扣得開山刀1支經鑑定後不符合管制刀械、空氣槍2把經鑑定後非屬管制之槍械,均非違禁物,其餘之扣案毒品或手機等物,均與被告保盎非法持有刀械之犯行無涉,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⒈公訴意旨另以: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另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13年7月10日10時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尚閣汽車旅館」113號房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並為持有法定數量以上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等語。⒉惟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繼續強制戒治;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應依第1、2項規定辦理;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第23條第2項規定甚明。

⒊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事實,業據被告於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42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等各1份為證,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惟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確定,嗣於113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0至22、28頁)。則被告本案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與其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時相距已逾3年,且於113年再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前所犯;則依前述規定,本案即應再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與113年度毒聲字第380號裁定之保安處分併予執行,不得逕行起訴。檢察官逕予起訴,其起訴程序即已違背規定;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吸收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廖春源、李汶哲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5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犯罪事實 扣案物 品名稱 內 容 鑑定書函 主 文 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 1.白色晶體4包(編號1-1至1-4),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前總淨重101.95公克,純度7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2.38公克。 113年9月5日刑理字第1136109113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劉雲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左列「扣案物品名稱」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2.白色結晶1包,經抽驗1包,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210公克。 113年7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8648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㈡ 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 經送請檢驗結果為: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28.564公克(即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 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10.549公克(即附表二編號1、7所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13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398號 劉雲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或其容器),均沒收。 ㈢ 武士長刀1把 扣案刀械1把,全長95.2公分(含刀頸約2.6公分,刀鐔0.4公分),刀柄長25公分,刀刃長67.2公分,刀刃單面開鋒,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刀械鑑驗作業規範重點提要」列管之刀械-武士刀「外型似長刀,手把稍長可供雙方握用,且刀柄需15公分以上(含),刀刃35公分以上(含),刀刃需開鋒」等要件符合,而屬管制刀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5日高市警保字第114306232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編號00000000000-000) 劉雲翔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左列「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之。 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單包純度分別約78.4%、72.91%,檢驗前純質淨重各約5.936公克、26.748公克(合計共約32.684公克)。 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單包純度約70.4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0.71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9158號、91256號) 劉雲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左列「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部分沒收之(均含包裝袋)。

附表二(即犯罪事實㈡之扣案毒品)編 號 物品名稱 毛重/公克 純度 檢驗前純質淨重/公克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愷他命 1包 0.6 82.56% 0.26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398號 2 甲基 安非他命1包 10.6 56.28% 10.82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13號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2.5 73% 8.0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398號 4 哈密瓜錠1包 36.8 0.46% 0.1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五級毒品Dimetazepam、N-Isopropylbenzylamine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13號 無法計量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0.61% 0.213(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5 哈密瓜錠1包 3 0.44% 0.00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五級毒品N-Isopropylbenzylamine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398號 無法計量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6 甲基 安非他命1包 14.9 69.98% 9.55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398號 7 愷他命 1瓶 17.3 86.15% 10.28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13號 第二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28.564 (編號2、3、4、5、6) 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10.549 (編號1、7)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