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2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友利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吳宗霖律師余晉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友利因懷疑妻子趙又鈴(陳友利、趙又鈴2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離婚)與告訴人黃欣源發生婚外情,心生不滿,竟基於教唆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僱請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113年6月2日22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告訴人住處前,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左手擦挫傷、左膝擦挫傷、左足擦傷、左手肘擦傷、右足擦傷、右手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嫌等語(本案被告被訴之其餘犯罪事實,由本院另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被訴如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同一事實,所涉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嫌,業經檢察官另以114年度偵字第577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924號判決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於114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有該案之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該案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相同,且經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