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錫三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15年1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15年2月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