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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3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珮甄

洪金池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有衡律師

陳倩宇律師被 告 林蕙琪選任辯護人 許宏吉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苳荷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114年度偵字第4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珮甄、洪金池、林蕙琪、林苳荷因涉犯背信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