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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38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冠輝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7被訴如附件所示無故竊錄告訴人A女、B女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7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如附件所示無故竊錄告訴人A女、B女部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就此部分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8790號被 告 A07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居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7與代號A000000000003號(下稱A女)、A000000000004號(下稱B女)及A000000000005號(下稱C女)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素不相識,詎A07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里○○○路00號(○○○○○○○○○○○○○2樓女廁內),基於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之犯意,以其所有之手機竊錄A女、B女、C女附表編號1至11號、編號13至15號所示如廁影像得逞。嗣A07於附表編號12號所示時間竊錄時,因A女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未遂,經警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竊錄之本案手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B女、C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7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被告就本件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2號竊錄如廁影像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3至14號竊錄如廁影像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C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5號竊錄如廁影像之事實。 5 告訴人A女、B女、C女遭竊錄之影像截圖照片現場照片、影像光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本案手機竊錄A女、B女、C女如廁影像等事實。

二、本件被告以手機於他人如廁時,攝錄他人非公開之如廁活動、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該與性相關之如廁行為等性影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至扣案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且係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A01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敬甯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拍攝內容 1 A女 113年6月17日11時42分 2 A女 113年6月18日9時44分 3 A女 113年6月19日13時43分 4 A女 113年8月8日13時9分 5 A女 113年8月23日13時2分 6 A女 113年8月27日13時2分 7 A女 113年8月29日13時3分 8 A女 113年9月3日13時2分 9 A女 113年9月13日13時4分 10 A女 113年9月16日13時2分 11 A女 113年9月19日13時4分 12 A女 113年9月20日14時0分 13 B女 113年8月20日13時13分 14 B女 113年8月27日13時17分 15 C女 113年9月11日13時9分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