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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脩宜敏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脩宜敏因業務侵占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