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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4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國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25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9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因承辦法官於該日已調任他院,無法於原期日宣示判決,為避免再開辯論徒增當事人訟累,爰依前揭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