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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5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博文選任辯護人 藍玉傑律師

康皓智律師蔡淑湄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