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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南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南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