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鐵城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114年度偵字第232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鐵城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審訴卷第123頁),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盈吉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