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佳德
薛李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4年11月3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佳德、薛李任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