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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1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兼具 保 人 蔡江易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803、27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江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江易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單可參(見114年度聲羈卷第372號卷第19至29頁)可參。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再經本院囑警進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5年2月9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570524100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參。此外,被告亦未在監或遭羈押,有其全國前案查詢系統列印資料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