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27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吉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123號、114年度偵字第27626號、114年度偵字第30512號、114年度偵字第31260號、114年度偵字第35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被訴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考)。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A03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之工作;又告訴人黃湘荑於114年5月8日,遭詐欺集團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4年5月8日,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使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事實,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年10月28日繫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41號審理,於115年1月16日宣判(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本案告訴人黃湘荑部分(即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部分)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123、27626、30512、31260、3540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2月16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5日雄檢冠發114偵27626字第1149110843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憑,觀諸本案此部分經起訴之事實,與前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之事實,兩案間被害人同一且其匯款時間亦相近,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案件甚明,是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案與前案既屬同一案件,而本案繫屬在後,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被訴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10至19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7123號114年度偵字第27626號114年度偵字第30512號114年度偵字第31260號114年度偵字第35403號被 告 A03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A03可預見委託其前往領取包裹,該包裹之內容物極可能係被害人遭詐欺而交付之金融卡,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於民國114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塗天雷」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之工作,負責依指示領取內含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之包裹並轉交,每次依約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而與「塗天雷」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收集帳戶,而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寄出時間及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出,再由A03依「塗天雷」指示於附表一所示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一所示之人寄送之包裹後,再前往指定之空軍一號寄出。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的帳戶後,分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聯繫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二所示之佯稱內容等詐欺手法,致使渠等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A03領取金融卡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發覺被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林園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之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領取包裹之事實。 2 (1)證人李豪飛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李豪飛提供之LINE擷圖、寄貨便寄件單據翻拍照片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一編號1犯罪事實。 3 (1)證人高鋕安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高鋕安提供之LINE擷圖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 4 (1)證人王嘉煌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王嘉煌提供之臉書照片、寄貨便寄件單據翻拍照片、金融卡正反面翻拍照片 (3)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一編號3犯罪事實。 5 (1)證人潘奕如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潘奕如提供之LINE擷圖、簡訊擷圖、寄貨便寄件單據翻拍照片、金融卡正反面翻拍照片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一編號4犯罪事實。 6 (1)證人楊瑪麗亞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楊瑪麗亞提供之LINE擷圖、寄貨便寄件單據翻拍照片、金融帳戶翻拍照片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一編號5犯罪事實。 7 (1)證人即被害人陳漎誌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陳漎誌提供之LINE擷圖、匯款紀錄擷圖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犯罪事實。 8 (1)證人即告訴人黃佳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黃佳玲提供之LINE及IG擷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2犯罪事實。 9 (1)證人即告訴人鄭陽和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鄭陽和提供之LINE翻拍照片、永豐銀行匯款單據翻拍照片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3犯罪事實。 10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蘇暄雯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蘇暄雯提供之LINE擷圖、寄貨便寄件單據翻拍照片、匯款紀錄擷圖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4犯罪事實。 11 (1)證人即告訴人劉淑美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劉淑美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翻拍照片 (3)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嘉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5犯罪事實。 12 (1)證人即告訴人高碩辰於警詢中之證述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6犯罪事實。 13 (1)證人即告訴人戴義隆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戴義隆提供之LINE擷圖、假投資網站擷圖、匯款紀錄擷圖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7犯罪事實。 14 (1)證人即告訴人黃全鎮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黃全鎮提供之LINE擷圖、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匯款回條影本 (3)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8犯罪事實。 15 (1)證人即告訴人黃湘荑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黃湘荑提供之LINE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9犯罪事實。 16 (1)證人即告訴人劉日坤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劉日坤提供之LINE擷圖、匯款紀錄擷圖 (3)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0犯罪事實。 17 (1)證人即告訴人張凱捷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1犯罪事實。 18 (1)證人即告訴人黃國彰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黃國彰提供之LINE擷圖、社群網站X擷圖、匯款紀錄擷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2犯罪事實。 19 (1)證人即告訴人陳仕安於警詢中之證述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3犯罪事實。 20 (1)證人即告訴人吳秋芝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吳秋芝提供之LINE擷圖、匯款紀錄擷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4犯罪事實。 21 配送貨件明細、領包裹監視器畫面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陳志忠領取附表一所示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22 潘奕如設立之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0至14被害人將款項匯入附表二帳戶之事實。 23 (1)證人即告訴人吳奇魁於警詢中之證述 (2)楊瑪麗亞設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5犯罪事實。 24 (1)證人即告訴人侯昱呈於警詢中之證述 (2)楊瑪麗亞設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3)匯款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6犯罪事實。 25 (1)證人即告訴人巫峰輝於警詢中之證述 (2)楊瑪麗亞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3)證人巫峰輝提供之LINE擷圖、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7犯罪事實。 26 (1)證人即告訴人蘇潔祥於警詢中之證述 (2)楊瑪麗亞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3)證人蘇潔祥提供之LINE擷圖、匯款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8犯罪事實。 27 (1)證人即告訴人馬唯珍於警詢中之證述 (2)楊瑪麗亞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3)證人馬唯珍提供之LINE擷圖、匯款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9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A03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19每個犯行,均犯上開2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就附表二所示1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請分論併罰。被告與「塗天雷」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19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報酬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繳其價額。並請審酌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造成財產損失非輕,且被告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等分文,加以被告於本案詐欺犯行中,係擔任取簿手之重要角色(犯罪支配論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方始詐欺集團得以順利運作,復衡以此等詐欺犯罪對我國社會、司法資源均已肇致相當負面之影響,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請予對被告宣告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A01附表一編號 證人 施以詐術之方法 被害人寄出時間及地點 包裹內之銀行帳戶 A03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 1 李豪飛 (提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之申請補助金訊息,誘使李豪飛於114年4月21日瀏覽後,即以臉書暱稱「范嘉玲」、通訊軟體LINE暱稱「寶幸國際有限公司-嘉玲」對其佯稱:寄交金融帳戶提款卡可領取補助金云云。 114年5月2日14時37分許 統一超商光壢門市(桃園市○○區○○路00號1 樓)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4日15時24分許 統一超商岩秀門市(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2 高鋕安 (提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1日起,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太陽」、通訊軟體LINE暱稱「寶幸國際有限公司3」對高鋕安佯稱:寄交金融帳戶提款卡可領取補助金云云。 114年5月9日21時56分許 統一超商時尚門市(台南市○○區○○里○○街00號21號1樓) ⑴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⑻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1日13時58分許 統一超商宏明門市(高雄市○○區○○里○○街000號1樓) 3 王嘉煌 (提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蔡靜妍」對王嘉煌佯稱:寄交金融帳戶提款卡可協助其換匯云云。 114年5月14日16時55分許 統一超商星光門市(雲林縣○○鎮○○路00號) 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雲林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⑻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⑼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6日12時21分許 統一超商俊瑋門市(高雄市○○區○○里○○路○段000號) 4 潘奕如 (提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1日6時22分許,寄送可申請貸款之簡訊予潘奕如,適潘奕如與對方聯繫後,復向其佯稱:要申請貸款須寄出提款卡增加金流云云。 114年5月3日12時21分許 統一超商晟安門市(雲林縣○○鄉○○村○○路0○0號) ⑴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5日10時28分許 統一超商山頂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5 楊瑪麗亞(提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詐欺集團成員「厚德載物」於114年4月15日稱要匯生活費給楊瑪麗亞,要求楊瑪麗亞寄金融卡做金流驗證云云。 114年4月17日18時55分許 統一超商(澎湖縣○○鄉○○村000號) ⑴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4月21日13時51分許 統一超商高鳳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施以詐術之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受款帳戶 1 陳漎誌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5日12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筆電福利發送站」、通訊軟體LINE暱稱「暢易付」、「楊賢」向陳漎誌佯稱:你中獎了,需依指示操作匯款始能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5日13時5分許/5萬元 李豪飛設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佳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筆電福利發送站」、通訊軟體LINE暱稱「暢易付」、「楊國華」向黃佳玲佯稱:你中獎了,需依指示操作匯款始能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5日14時33分許/7萬7,055元 3 鄭陽和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3日16時5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icks」撥打網路電話予鄭陽和佯稱:係其兒子,因跟廠商訂貨,需要資金繳交貨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4日10時40分許/15萬元 高鋕安設立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隆美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提告、下稱隆美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4年4月3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明強」以為和美高中購入家俱為由,與隆美公司取得聯繫,復於同年5月14日向隆美公司佯稱:須請其代為購買油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4日11時40分許/5萬元 高鋕安設立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11時41分許/5萬元 114年5月14日11時43分許/5萬元 114年5月14日11時44分許/3萬75元 5 劉淑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起,先後佯裝為台中○○○○○○○○課長、警察、檢察官,向劉淑美佯稱:因其涉嫌重大金融洗錢案,須繳交交保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4日1時27分許/10萬元 高鋕安設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高碩辰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4日,透過電子郵件傳送抽獎活動連結連結予高碩辰,隨後以LINE暱稱「蝦小編」,向其佯稱:領取獎金須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4日16時43分許/7,917元 高鋕安設立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戴義隆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涵」、「客服專線001」向戴義隆佯稱:透過「AliExpress(速賣通)」網站投資,即可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4日16時2分許/3萬元 8 黃全鎮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0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啟志」撥打網路電話予黃全鎮佯稱:係其兒子,因店面裝潢,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4日13時14分許/20萬元 高鋕安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黃湘荑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葉芳」向黃湘荑佯稱:欲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及手續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4日12時38分許/1萬8,000元 高鋕安設立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劉日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前某時,佯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冬日暖陽」之人對左列之人誆稱:網路訂房投資增加訂房點閱率,就會有回饋金可以領取,且提供虛擬貨幣之網址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如右列轉帳。 114年5月6日9時40分許/5萬元 潘奕如設立之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6日9時41分許/3萬6,000元 11 張凱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日起,佯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鈞億」、「Bitnova星鏈幣商」之人對左列之人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如右列轉帳。 114年5月5日16時25分許/5萬元 潘奕如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5日16時26分許/5萬元 12 黃國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1時52分起,佯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YIN ROU」、「J.G.P智能客服」、「Eva」之人對左列之人誆稱:欲見面須先匯款,且提供網址註冊會員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如右列轉帳。 114年5月5日16時44分許/5萬元 114年5月5日16時55分許/3萬6,000元 潘奕如設立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仕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起,佯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惠玲」之人對左列之人誆稱: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如右列轉帳。 114年5月5日19時32分許/2萬元 14 吳秋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起,佯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可綺」、「眾德客服」之人對左列之人誆稱:投資股票,下載投資APP,申請帳號以方便儲值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如右列轉帳。 114年5月6日9時11分許/5萬元 15 吳奇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蓉」、向吳奇魁佯稱:透過「GOD網站」投資期貨黃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23日10時39分/20萬 楊瑪麗亞設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2日11時37分/20萬 16 侯昱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侯昱呈佯稱:透過網站可加入為買賣中盤商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23日9時42分/5萬 楊瑪麗亞設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3日9時47分/5萬 17 巫峰輝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楊青月」、「楊如雪」向巫峰輝佯稱:可投資野山蔘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23日10時2分/1萬 楊瑪麗亞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蘇潔祥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張曦和」向蘇潔祥佯稱:可投資玉石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22日9時22分/9萬6千元 楊瑪麗亞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馬唯珍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趙家錦」與馬唯珍交友,並向馬唯珍佯稱:欲購買玉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22日9時37分/6萬元 楊瑪麗亞設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