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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3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3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竣智

宋雨錚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118號),除被告鍾竣智被訴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詐欺周玉芳、被告宋雨錚被訴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6詐欺何世偉部分外,其餘被訴部分,均經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鍾竣智犯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36「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參拾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36「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宋雨錚犯如附表編號1至3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參拾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5「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4「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欄第4筆「113年10月21日13時53分、20,000元」部分、編號36關於被告鍾竣智提領「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欄第1、2筆各20,000元部分均刪除,編號22「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欄補充「113年10月22日16時31分、29,985元」、「113年10月22日16時35分、6,985元」、「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欄補充「113年10月22日16時34分、20,000元」、「113年10月22日16時34分、10,000元」、「113年10月22日16時39分、7,000元」,並補充:「被告鍾竣智、宋雨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公布及修正,第1次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自同年0月0日生效,第2次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00日生效,惟因被告本案均無該條例第43條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及同條例第44條之情事,且未有自首而無同條例第46條減刑事由,又被告亦未繳回犯罪所得,即無同條例第47條減刑事由,是尚無須予以為比較新舊法。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洗錢罪。

㈡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與「鑫鑫」、「老孫」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參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

、4、8、10、12、13、15、17至19、22、24、26、28、29、33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有多次匯款至指定帳戶內;暨被告鍾竣智多次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4、6、8、10至15、18至20、22、24至30、34、35所示同一告訴人匯入指定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就同一告訴人而言,乃基於詐欺同一告訴人以順利取得其受騙款項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係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㈤被告2人犯如附表不同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被告2人如附表不同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均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而就洗錢罪減刑事由於量刑時加以衡酌之必要,併此說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之年,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詐欺集團,因而詐得財物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助長詐欺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審酌其等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非居於集團核心地位,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詳卷附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基於個人隱私保護,不予公開)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與不予沒收之說明㈠被告鍾竣智、宋雨錚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就附表各編號所示

犯行所獲取之報酬為提領數額之0.1%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則計算其報酬除依照被告自述之成數為計算外,若被告所提領之金額大於被害人匯入之金額,應以被害人匯入之數額為計算基礎,反之則以被告所提領之數額為計算基礎始為合理,是本件被告鍾竣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所獲得之報酬為2034元(計算式:120000+87000+30000+43970+20000+50000+20000+100000+20000+49000+150000+56000+80000+83000+31000+20000+100000+86978+30098+15000+136000+14000+114000+36000+113077+149000+110103+50000+12000+5000+20000+24000+49987+9000=0000000,0000000*0.001=2034.213,四捨五入為2034元);被告宋雨錚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所獲得之報酬為2174元(計算式:120000+87000+30000+43970+20000+50000+20000+100000+20000+149000+49000+150000+56000+80000+83000+31000+20000+100000+86978+30098+15000+136000+14000+114000+36000+113077+149000+110103+50000+12000+5000+20000+24000+49987=0000000,0000000*0.001=2174.213,四捨五入為2174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立法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就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然倘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經查獲,則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案之贓款經被告宋雨錚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不詳成員,不在被告2人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鍾竣智就提領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6「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欄第1、2筆各20,000元部分所示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云云。㈡經查,被告鍾竣智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6所示犯行,惟就該附表編號所示2次提領20,000元部分,卷內並無任何ATM提領畫面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可資證明,且該2次提領犯行,經本院另案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31、222、

259、318號、114年度訴字第519號審理後,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認定係另案被告梁雅涵所提領,有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實無從認定該2筆款項係由被告鍾竣智所提領,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以認定被告鍾竣智確有提領該2筆款項之犯行,是本院就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被告鍾竣智此部分犯行倘成立犯罪,因與前開已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6「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欄第3筆被告鍾竣智提領9,000元部分犯行),均為詐欺同一告訴人,時間密接而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關於被告鍾竣智被訴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詐欺周玉芳、被告宋雨錚被訴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6詐欺何世偉部分,因屬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5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6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7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9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0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1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2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3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4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5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6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7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8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9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0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1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2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3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4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5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雨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6部分 鍾竣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6118號被 告 鍾竣智

宋雨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竣智、宋雨錚分別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前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鑫鑫」、「老孫」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由宋雨錚擔任收水手,負責向車手收取提領之贓款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手,鍾竣智擔任提款車手,負責提領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指定銀行之詐欺贓款。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所示之銀行受款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對附表所示告訴人陳志宇等36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帳戶之所有人,另案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再由鍾竣智依「老孫」、宋雨錚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後,將提領贓款轉交予宋雨錚,再由宋雨錚依「鑫鑫」指示,將贓款丟包於指定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附表所示告訴人陳志宇等36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告訴人陳志宇等36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竣智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依被告宋雨錚、「老孫」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將提領贓款交付予被告宋雨錚,共獲利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事實。 2 ⑴被告宋雨錚於警詢中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坦承擔任收水手,依「鑫鑫」指示,於被告鍾竣智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向其收取提領贓款,再將贓款丟包在指定地點,因此獲有提領款項1%作為報酬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志宇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陳志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志宇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欣君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蘇欣君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蘇欣君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翁姵汝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翁姵汝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翁姵汝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6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宜均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謝宜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據 證明告訴人謝宜均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7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敬詠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黃敬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敬詠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俊輝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林俊輝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照片 證明告訴人林俊輝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鄭琇芸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鄭琇芸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淑如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王淑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據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王淑如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渤傑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劉渤傑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劉渤傑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玉芳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周玉芳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據翻拍照片、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周玉芳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⑴證人即告訴人藍俊驛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藍俊驛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藍俊驛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駿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陳明駿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據 證明告訴人陳明駿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欣庭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吳欣庭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欣庭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⑴證人即告訴人盧妍榛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盧妍榛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盧妍榛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7 ⑴證人即告訴人朱怡欣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朱怡欣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朱怡欣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8 ⑴證人即告訴人鍾慧敏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鍾慧敏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鍾慧敏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9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程加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王程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簡訊截圖 證明告訴人王程加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0 ⑴證人即告訴人粘煜德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粘煜德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粘煜德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1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元程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吳元程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元程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2 ⑴證人即告訴人龍俊廷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龍俊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龍俊廷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3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晨恩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王晨恩提供之被人匯款一覽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王晨恩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4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育倫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劉育倫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匯款單據 證明告訴人劉育倫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5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佳汝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陳佳汝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佳汝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6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政揚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陳政揚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據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陳政揚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7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妃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陳怡妃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怡妃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8 ⑴證人即告訴人潘冠臻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潘冠臻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潘冠臻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9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智勲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林智勲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智勲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0 ⑴證人即告訴人高鴻修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高鴻修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高鴻修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1 ⑴證人即告訴人葉丞恩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葉丞恩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據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葉丞恩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2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資展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蘇資展提供之存摺影本、匯款單據 證明告訴人蘇資展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3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登詠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張登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登詠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4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昀泰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楊昀泰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楊昀泰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5 ⑴證人即告訴人闕郁恬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闕郁恬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簡訊截圖 證明告訴人闕郁恬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6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嘉芬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劉嘉芬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劉嘉芬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7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翊馨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黃翊馨提供之匯款一覽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翊馨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8 ⑴證人即告訴人何世偉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何世偉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何世偉遭詐騙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9 ⑴車手提領一覽表 ⑵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監視器影像隨身碟 ⑶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鍾竣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鍾竣智、宋雨錚等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鍾竣智持提款卡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或同次提領數被害人所匯入帳戶之款項,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再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為計數。被告2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計有36名被害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2人本件犯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具體求刑:請審酌被告2人因圖一己私利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提領車手、收水手工作,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運行,復衡以此等詐欺犯罪對我國社會、司法資源均已肇致相當負面之影響,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請予對被告2人分別宣告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以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彭 斐 虹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銀行帳戶(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陳志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0時許,以FACEBOOK暱稱「陳佩怡」、LINE暱稱「線上專屬客服」聯繫陳志宇,向其佯稱:使用交貨便交易演唱會門票,交貨便認證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11時40分許、49,987元 張峻瑋名下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2日11時47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鳳山衡濱店 113年10月12日11時48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9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4分許、49,986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50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5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55分許、9,999元 113年10月12日12時1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 113年10月12日11時56分許、9,999元 2 蘇欣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3時20分許,以LINE暱稱「靜怡(凱汐)」、「客服專員」聯繫蘇欣君,向其佯稱:使用蝦皮交易無法完成交易,須簽署三大保證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13時37分許、49,988元 張峻瑋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2日11時39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0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3時38分許、37,123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2分許、7,000元 3 翁姵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22時許,以LINE暱稱「黃雯娜」聯繫翁姵汝,向其佯稱:使用交貨便無法完成交易,需依指示操作atm並交付確認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13時44分許、3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1時48分許、10,000元 4 謝宜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1時57分許,以FACEBOOK、LINE假冒宅配通客服人員聯繫謝宜均,向其佯稱:使用宅配通交易失敗,需簽署託運條例並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17時1分許、13,985元 陳麗香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2日17時5分許、14,000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34分許、29,985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39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39分許、20,000元 5 黃敬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5時許,以FACEBOOK暱稱「鄭玉玉」、LINE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銀行專員聯繫黃敬詠,向其佯稱:賣貨便賣場需開通認證,需操作帳戶測試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17時36分許、29,983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40分許、20,000元 6 林俊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7時許,以LINE假冒林俊輝表哥向林俊輝借款,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17時39分許、5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4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4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42分許、10,000元 7 鄭琇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5時33分許,以LINE假冒黑貓宅急便、銀行專員聯繫鄭琇芸,向其佯稱:未簽署託運條款協定,收款帳戶綁定失敗,導致款項無法匯入,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17時52分許、19,980元 113年10月12日17時59分許、20,000元 8 王淑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Grete」、LINE暱稱「客服專員陳天進」並假冒好賣+客服聯繫王淑如,向其佯稱:賣家尚未認證導致沒辦法下單,須簽署誠信交易協定,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20時59分許、49,985元 張麗如名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21時4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1時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1時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1時4分許、49,985元 113年10月22日21時6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1時7分許、20,000元 9 劉渤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Kundan Kumar」、LINE暱稱「中華郵政24小時客服」聯繫劉渤傑,向其佯稱:因違反貼文使用規則遭民眾檢舉,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身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8日17時39分許、29,987元 林宜謙名下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17時46分許、20,000元 10 周玉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22時許,以LINE暱稱「林甜欣」並假冒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客服聯繫周玉芳,向其佯稱:賣家未簽署誠信交易,需依指示匯款進行帳號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6時16分許、99,986元 施建臣名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3日16時2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3日16時24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3日16時25分許、9,000元 113年10月23日16時2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3日16時26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3日16時2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6時18分許、49,986元 113年10月23日16時2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3日16時28分許、20,000元 11 藍俊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8時許,以FACEBOOK暱稱「陳沁萱」、LINE暱稱「蘇郁婷」並假冒賣貨便客服、銀行客服聯繫藍俊驛,向其佯稱:賣家未開通商品認證服務,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1時27分許、49,985元 張益豪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3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1時34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1時35分許、9,000元 12 陳明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許,以INSTAGRAM帳號「steamclene」、LINE假冒賣貨便客服聯繫陳明駿,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進行交易,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20時12分許、49,986元 張麗如名下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20時2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2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28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13分許、49,989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3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3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22分許、49,985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3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3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36分許、10,000元 13 吳欣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許,以Dcard暱稱「雅詩」、LINE暱稱「宅配通線上客服」、「李專員」聯繫吳欣庭,向其佯稱:使用宅配通進行交易,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4時44分許、49,983元 謝忻瑜名下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5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4時5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4時46分許、6,155元 113年10月22日14時53分許、16,000元 14 盧妍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12時14分許,以INSTAGRAM暱稱「愛心寵物導師」、LINE暱稱「智能金流平台」、「金融監管會李天一」聯繫盧妍榛,向其佯稱:為確認信用是否正常需進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1日13時45分許、99,983元 陳代瓏名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10月21日13時51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甲分行 113年10月21日13時5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3時5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3時5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3時54分許、20,000元 15 朱怡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3時46分許,以FACEBOOK暱稱「潘品菲」、LINE暱稱「線上簽署客服」聯繫朱怡欣,向其佯稱:未綁定賣貨便之簽署認證,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5時3分許、39,123元 施建臣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16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 113年10月22日15時17分許、19,000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35分許、44,000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38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39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40分許、4,000元 16 鍾慧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12時14分許,以FACEBOOK暱稱「QuanXin Liu」、LINE暱稱「客服專線005號專員」聯繫鍾慧敏,向其佯稱:銀行帳戶未認證,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5時28分許、31,234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31分許、31,000元 17 王程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3時許,以巴哈姆特帳號「iiuuyy」、LINE暱稱「客服專員張凱翔」聯繫王程加,向其佯稱:賣貨便無法下單,需提供資訊驗證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遭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21時8分許、10,000元 吳惠絜名下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21時16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1時9分許、7,050元 113年10月22日21時10分許、3,000元 18 粘煜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MATEJA Novakovic」、LINE暱稱「線上簽署專員」聯繫粘煜德,向其佯稱: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完成連結認證後才能收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1日11時3分許、49,985元 陳代瓏名下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1時24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甲分行 113年10月21日11時24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1時2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1時7分許、49,985元 113年10月21日11時26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1時26分許、20,000元 19 吳元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17時許,以FACEBOOK暱稱「何淑蕾」、LINE暱稱「黑貓宅急便線上客服」、「營業部)王」聯繫吳元程,向其佯稱: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1日12時許、49,980元 黃鈴芳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2時1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甲分行 113年10月21日12時1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2時1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2時4分許、36,998元 113年10月21日12時1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2時13分許、20,000元 20 龍俊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0時29分許,以FACEBOOK暱稱「高雯婷」、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聯繫龍俊廷,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下單後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測試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1日12時55分許、30,098元 113年10月21日13時許、20,000元 113年10月21日13時1分許、11,000元 21 王晨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17時30分許,以FACEBOOK暱稱「Jonrey Dalaguit」、LINE暱稱「線上客服」聯繫王晨恩,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未收到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1日12時9分許、29,011元 113年10月21日12時14分許、15,000元 22 劉育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2時15分許,以FACEBOOK暱稱「SINIKIWE JOMBO」、LINE暱稱「陳怡」、「CAOUSELL線上客服」、「線上客服專員」聯繫劉育倫,向其佯稱:使用旋轉拍賣交易被凍結,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6時13分許、49,986元 王義德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16時2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 113年10月22日16時2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6時21分許、1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6時28分許、49,098元 113年10月22日16時29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6時30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6時31分許、9,000元 23 陳佳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Adeyinka Olaolu」、LINE暱稱「林芷芹」、「客服專員」聯繫陳佳汝,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賣場有問題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8時13分許、13,998元 113年10月22日18時19分許、14,000元 24 陳政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7時39分許,以FACEBOOK暱稱「Rui Ming Cao」、LINE假冒賣貨便客服聯繫陳政揚,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未實名認證,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9時57分許、49,986元 曾順寶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20時2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鳳山衡濱店 113年10月22日20時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9時58分許、49,985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6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三信銀行鳳山分行 113年10月22日20時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3分許、14,001元 113年10月22日20時7分許、14,000元 25 陳怡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7時9分許,以FACEBOOK暱稱「Li Li」、LINE暱稱「李曉美」並假冒蝦皮、中國信託客服聯繫陳怡妃,向其佯稱:使用蝦皮交易,未通過驗證無法下單,需完成三大保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9時40分許、36,100元 113年10月22日19時5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 113年10月22日19時51分許、16,000元 26 潘冠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9時30分許,以FACEBOOK暱稱「Leipu Pangba」、LINE暱稱「林甜欣」、「在線客服」、「中華郵政公司」、「客服部李專員」聯繫潘冠臻,向其佯稱:使用蝦皮交易未簽署三大保證,造成部分買家無法正常進行交易,需重新認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3日11時37分許、49,986元 周家興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3日11時4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3日11時4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3日11時4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3日11時40分許、49,981元 113年10月13日11時44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13日11時45分許、19,000元 113年10月13日11時47分許、7,126元 113年10月13日11時49分許、20,000元 27 林智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2時許,以LINE假冒蝦皮、郵局客服聯繫林智勲,向其佯稱:蝦皮帳號有誤,需進行金流驗證程序,以激活蝦皮拍賣帳號,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3日11時48分許、5,984元 28 高鴻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13時48分許,以FACEBOOK暱稱「Chengjing Huandi」、LINE暱稱「李莉綺」、「在線客服」、中國信託線上櫃臺」聯繫高鴻修,向其佯稱:沒有簽署誠信交易條例,導致系統將訂單禁售凍結,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8日15時3分許、99,986元 張鴻杰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15時1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5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6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3分許、49,109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8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8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5時19分許、9,000元 29 葉丞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Sydea Fatima abbas」、LINE暱稱「楊玉」並假冒賣貨便客服聯繫葉丞恩,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需進行第三方認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8日17時21分許、49,100元 郭俊廷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17時3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7時3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7時3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7時23分許、42,001元 113年10月28日17時33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7時34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8日17時34分許、19,002元 113年10月28日17時36分許、19,000元 30 蘇資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陳宇鈴」、LINE暱稱「黃品洳」並假冒賣貨便、郵局客服聯繫蘇資展,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因帳戶有問題造成訂單被凍結,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7日13時36分許、49,986元 黃彥凱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7日13時4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7日13時42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7日13時43分許、10,000元 31 張登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0時許,以FACEBOOK暱稱「黃雅惠」、LINE暱稱「中華郵政公司」、「客服專員」聯繫張登詠,向其佯稱: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申辦資料要檢察帳戶是否安全驗證身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3日14時19分許、12,123元 謝忻瑜名下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3日14時25分許、12,000元 32 楊昀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2時許,以FACEBOOK暱稱「Ho Juan」聯繫楊昀泰,向其佯稱:買賣球賽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1日12時59分許、6,500元 陳代瓏名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13時9分許、5,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甲分行 33 闕郁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某時許,以INSTAGRAM暱稱「吳佳蓉」、LINE暱稱「吳佳蓉」、「客服專員張凱翔」聯繫闕郁恬,向其佯稱:使用好賣+交易,需提供相關資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遭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2日21時7分許、10,000元 張峻瑋名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2日21時1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 113年10月12日21時10分許、10,000元 34 劉嘉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0分許,以FACEBOOK暱稱「Lanjang Yuanzhang」、LINE暱稱「佳昕」、「賣貨便的在線客服」、「李專員」聯繫劉嘉芬,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失敗,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3時45分許、33,984元 謝忻瑜名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51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52分許、4,000元 35 黃翊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22時43分許,以LINE暱稱「林填欣」、「在線客服」、「在線客服專員」聯繫黃翊馨,向其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以匯款方式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3時42分許、49,987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49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50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51分許、20,000元 36 何世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22時34分許,以FACEBOOK暱稱「Hanyong Laoping」、LINE暱稱「林甜欣」、「臺灣銀行線上櫃臺」、「線上客服專員」聯繫何世偉,向其佯稱:使用蝦皮交易,簽署蝦皮三大保障協議,需操作網路銀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22日13時29分許、49,986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37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38分許、20,000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41分許、9,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