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妃上列被告因妨害幼童發育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875號、第1792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5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與被害人A04為母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對被害人為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並構成刑法規定之犯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相關罰則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之母,本應
愛護幼子,善盡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責,竟不顧被害人年幼,身心發展均尚未健全之情況下,仍在與被害人同處一室時施用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妨害被害人身心健全及發育之時間、造成被害人現行身心發展及發育之程度、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法益所生危害;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院卷第195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875號113年度偵字第17926號被 告 A05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妨害幼童發育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與A04(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係母子關係,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成員關係。詎A05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並可預見於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時,若未隔絕幼童於一定距離之外而共處一室,會造成幼童近距離吸入相當劑量之煙霧,足以妨害幼童身心之健全或發育,竟為貪圖施用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愉悅感,基於妨害未滿18歲幼童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12月6日至113年3月6日間某時許,在雙方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住所,明知當時與甲男同處一室且身處近距離處,仍漠視該情,以將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置於香菸內吸食之方式,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造成在旁之甲男因此直接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足以妨害甲男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嗣因甲男長期未正常上學,經他人通報社會局後,社工於113年3月6日前往上址查訪,發現A05有施用毒品之習慣,經徵得A05同意後採取甲男之毛髮送驗,檢出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毒品反應,而循線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獨立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5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被告曾於上揭時地,於被害人甲男在住處時,未適當隔絕,而施用毒品。 2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實驗編號:H240040) 被害人甲男於113年3月6日經採集毛髮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出愷他命濃度133672pg/mg、去甲基愷他命濃度1252pg/mg、4-甲基甲基卡西酮315pg/mg等毒品反應。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現場照片5張 警方於上址住處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K盤2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