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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5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55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勝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84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勝富被訴如附件犯罪事實一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323號提起公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下稱前案),而本案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與前案判決犯罪事實二部分,均為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30日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逮捕時,冒用「吳英銓」之名義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調查筆錄、逮捕通知書上偽造「吳英銓」之署押,犯罪事實均相同,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參。故前案判決犯罪事實二部分,與本案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又前案係於114年6月23日判決確定之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案既於114年6月23日判決確定,本案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自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本院無從為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

四、至於被告被訴本案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84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843號被 告 吳勝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勝富於民國108年8月30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為警察查驗身份時,因另案通緝為隱匿其真實身分以逃避緝獲,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明知未得其父親吳英銓之同意及授權,在調查筆錄、逮捕通知書上冒簽吳英銓之署押,並交付予警,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偵查之正確性及吳英銓。嗣經警比對指紋,始查悉上情。

二、吳勝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9年3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0號「臺灣房屋澄清覺民特許加盟店」偽以「陳坤選」之名義,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陳坤選」之簽名,與不知情之黃淑珍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地點為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並交付與黃淑珍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坤選及黃淑珍。嗣經陳坤選發覺而報警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勝富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偽以吳英銓之名義,在調查筆錄、逮捕通知書上冒簽吳英銓之署押之事實。 2 調查筆錄、逮捕通知書 證明全部犯罪之事實。

(二)犯罪事實二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勝富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偽以陳坤選之名義,與黃淑珍簽訂租賃契約,並交付與黃淑珍而行使之事實。 2 證人陳坤選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以陳坤選之名義,與黃淑珍簽訂租賃契約,並交付與黃淑珍而行使之事實。 3 證人黃淑珍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以陳坤選之名義,與黃淑珍簽訂租賃契約,並交付與黃淑珍而行使之事實。 4 證人甘豐榮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以陳坤選之名義,與黃淑珍簽訂租賃契約,並交付與黃淑珍而行使之事實。 5 租賃契約影本1份 證明全部犯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又被告基於單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偽造署押,其各次偽造署押之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請論以一罪。被告犯罪事實二偽造署押之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其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偽造「吳英銓」、「陳坤選」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