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76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丞凱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