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95號原 告 潘美齡被 告 吳信毅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