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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15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10號原 告 陳韋伶被 告 黃雅靖 生前住○○市○○區○○路0號7樓(高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6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韋伶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雅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等犯行,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