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8號原 告 周語琮被 告 孫銘瞬 住○○市○區○○街000巷0號之2
陳志瑜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