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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1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62號原 告 蘇雅玲被 告 劉佳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蘇雅玲對被告劉佳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刑事部分被訴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370號案件審理後,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聲明於刑事部分諭知無罪時,將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