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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20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56號原 告 黃瑋樺被 告 陳建忠(已歿)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黃瑋樺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建忠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而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則坦承犯行。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予以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案件審理,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6日死亡,上開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依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是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以判決駁回,且就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