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97號原 告 王靖瑤被 告 李宜璋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給付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李宜璋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靖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查,依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011號、第20288號、第23199號起訴書所示,被告僅有參與起訴書附表編號3詐騙被害人林炎生部分犯行,並未參與起書附表編號2詐騙原告之犯行,原告顯然並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