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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提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提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被逮捕人 王志誠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提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下稱聲請人)甲○○前因乘機性交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因聲請人未到案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114年度執助字第505號核發拘票,嗣聲請人為警拘獲後,於114年5月13日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指揮書(乙)等件附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既是經法院裁判而剝奪其人身自由,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