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雅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雅如於本院一一二年度簡字第三二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雅如(下稱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26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40小時勞務,而於113年2月6日確定。所定負擔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諭知於114年2月5日前履行完成,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認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同時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

簡字第326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40小時勞務,而於113年2月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簡易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受有上開附負擔緩刑宣告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受刑人受前開緩刑之宣告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定受刑人

履行義務勞務期間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而受刑人於113年5月8日至高雄地檢署報到後,經觀護人指定高雄市立壽山國民中學為執行機構,受刑人並應於113年6月14日至高雄市立壽山國民中學報到履行義務勞務,惟受刑人迄至114年2月5日止,未曾至執行機構報到並履行義務勞務,此期間觀護人亦於113年6月至114年1月間,多次向受刑人位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高雄市○○區○○街0號9樓之43」、「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16」之住、居所等三址寄發通知函督促履行,然被告均未履行等情,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高雄地檢署社區處遇基本資料表、高雄地檢署緩刑附條件受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被告執行義務勞務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3年6月25日、113年8月7日、113年9月10日、113年10月23日、113年11月11日、113年12月9日、114年1月10日通知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立壽山國民中學113年7月至113年12月監控表、高雄地檢署社區處遇工作日誌在卷足佐。嗣受刑人雖於114年2月11日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延長履行期間,然經檢察官以履行期間1年內未有任何履行時數而不同意延長履行期間,有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執行社區處遇案件特殊情況聲請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延長進行報告書在卷可參,是受刑人於前案判決確定後,確有未依緩刑所命方式履行義務勞務之事實堪以認定,足認受刑人毫無履行之意願。㈢綜上,本院審酌受刑人明知已受緩刑宣告,本應積極於檢察

官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完成義務勞務,卻未遵期履行,復經高雄地檢署屢次通知督促履行,竟置若罔聞,迄今未完成任何義務勞務時數,顯然受刑人未珍惜此一緩刑機會,毫無履行原判決所定負擔之誠意。復查受刑人於原判決確定後並無在監在押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有「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之情節重大事由,堪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