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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易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旻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985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旻鑫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懇請鈞院考量被告郭旻鑫返台接受審理後,遭限制出境迄今,導致無法出境工作,被告在台也無其他收入,家計及生活均受影響等情,故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原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俾便利審判、執行程序進行及證據調查,因此,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自應以訴訟程序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㈠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2日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處分,期滿日為114年11月21日。

㈡茲被告以工作等理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本院

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暨審理程序均尚能遵期到庭,並無逃亡或躲避審判之情,衡酌本案已審結並於114年8月15日宣判之訴訟進度等情,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無繼續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