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3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碧玉(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碧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