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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0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振源選任辯護人 朱龍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822號、第22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同案被告李蕙如(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背信罪確定)係產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6樓,下稱產能公司)負責人,被告蘇振源為其配偶。民國103年間,同案被告李蕙如夫妻經友人介紹認識日本光伸真珠株式會社(下稱光伸公司)社長即告訴人河﨑惠子(日本籍)後,知悉告訴人財力頗豐,遂主動介紹告訴人與高雄政商界人士見面以展現其實力,進而協助處理告訴人在臺事務,取得告訴人信任。104年5月間,同案被告李蕙如夫妻以擴大光伸公司旅遊業版圖為由,慫恿告訴人出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成立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號3樓之3,下稱台灣通公司),股份分別登記在被告及告訴人之弟馮明雄名下,並由被告擔任董事長,馮明雄及林妙秋擔任董事,同案被告李蕙如擔任監察人及總經理,主要從事臺灣學生赴日求學辦理簽證、申請學校等業務。105年4月間,同案被告李蕙如夫妻得知告訴人有意由女兒河﨑君榮在臺灣設立免稅商店,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同案被告李蕙如委託不知情之邱慧吟(另為不起訴處分)會計師設立境外公司「薩摩亞商世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World One Enterprise Ltd.,下稱世一公司),再由被告向告訴人佯稱:可以臺灣通公司名義申請核准登記為免稅商店,惟因設立免稅商店之實收資本額需達5,000萬元,要求告訴人必須增資台灣通公司美金200萬元(折合6,401萬4,000元),但因為稅負考量,需以世一公司作為中間商,告訴人可透過投資世一公司,再由世一公司轉投資台灣通公司之方式,成為實質大股東,誆稱會由河﨑君榮擔任台灣通公司負責人,不會將增資款挪做他用,並承諾會代辦河﨑君榮之臺灣居留證云云;同案被告李蕙如夫妻為取信告訴人,並於同年11月18日召開台灣通公司董事會,會中通過被告、林妙秋、馮明雄辭去董事職務及辦理增資等提案,告訴人因此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105年11月29日以本人名義匯款美金200萬元至世一公司設於兆豐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告訴人於匯款後,被告於同年月30日召開台灣通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公司額定資本額增加至8000萬元,辦理第1次現金增資5500萬元,然卻於補選董事時,利用產能公司指派被告與林妙秋擔任法人代表董事,讓河﨑君榮擔任自然人董事(且持股為0)。台灣通公司再於同年12月8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5500萬元,股東認購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特定人認購期限至106年1月15日止,同案被告李蕙如夫妻利用可掌握2席董事之機會,仍推選被告擔任董事長,未使河﨑君榮擔任董事長。之後委託邱慧吟製作「世一公司投資(增資)台灣通公司增資計畫」,於105年12月11日據以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台灣通公司擬由世一公司增資5500萬元,投資(增)計畫載明「用於經營免稅商店及發展觀光雲」。同案被告李蕙如則於106年1月3日自前揭世一公司兆豐銀行新興分行帳戶匯款170萬美元至台灣通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並於翌(4)日將前揭170萬美元款項兌換成新臺幣5550萬元,轉入台灣通公司設於同行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台灣通公司辦理第1次現金增資之款項,並於同年月15日增資截止期限以台灣通公司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增資,同年月19日台灣通公司完成增資。被告及同案被告李蕙如明知上開增資款應係全數用於籌設免稅商店,竟於同年3月16日以台灣通公司名義在玉山銀行高雄分行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將台灣通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5500萬元款項中之4853萬4580元轉入該帳戶,並陸續於同年2至7月間使用上開2帳戶,以同案被告李蕙如名義購入總價1650萬元之高雄市○鎮區○○路0路000號10樓住處(現為台灣通公司登記營業處)、以台灣通公司名義購入總價458萬元之高雄市○○○路000巷0號12樓之3等2處房產,並支付數百萬元裝潢費用與室內設計師陳晚螢,其餘三千餘萬元則用以支付台灣通公司營運資金及投資款項,以及被告及同案被告李蕙如個人投資、保險費用、小孩就讀義大高中學雜費、家庭花用等(詳如調查局所附證據四之200萬美元資金流向圖),期間被告、同案被告李蕙如遲未提供申請免稅店相關資料予告訴人,且未將河﨑君榮登記為台灣通公司負責人,告訴人遂要求被告、同案被告李蕙如辦理減資並返還200萬美元,渠等均藉詞拖延或避不見面,被告、同案被告李蕙如為避免東窗事發,於106年10月22日召開台灣通公司臨時股東會,會中決議解任董事河﨑君榮(未出席),承認世一公司各項轉投資及購買不動產(包含上揭兩不動產),並向高雄市政府辦理解任董事等登記,同年12月4日經高雄市政府照准,告訴人至此始確知受騙。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4年2月27日死亡乙節,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