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呂愛芳 (已歿)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軍偵字第2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6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楊呂愛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呂愛芳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6年,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另案被告趙仁傑擔任集鎮電子遊藝場負責人起至113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4年,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7月10日為警查獲止,在公眾得出入之集鎮電子遊戲場,投入現金把玩老虎機、百家樂、骰寶等電玩機台而與店家賭博,並以彩票作為輸贏之計算,彩票可換成現金或把玩其他機檯使用,至少1次以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法院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被告即已死亡之情形,因訴訟主體於訴訟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應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4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一節,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14日雄檢冠麗113軍偵202字第114903069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案分案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惟被告於案件繫屬於本院前之同年3月25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及除戶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檢察官起訴即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