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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宗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宗韋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4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在案,並於115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同年1月23日具狀到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對判決不服之旨,並稱理由待備註,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4月14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有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足參。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裁判日期:2026-05-18